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《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》(桂政发[2006]64号)文件精神,加强我县市容市政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,全面提升群众生活环境、旅游环境、投资环境,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,根据桂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(市编[2007]82号)文件要求,结合我县实际,2008年3月份挂牌成立兴安县城乡市容管理局,为县人民政府直属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。
主要职责:
1、依据国务院、自治区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地方发展纲要,制定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、城市管理监察工作的中、长期规划,年度计划,各项规章制度,措施和实施办法,以及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。
2、根据县委、县人民政府授权,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对外广告,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项目的勘察和审批,依法查处影响城乡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。
3、负责对城区内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的设计、审核和竣工验收;负责对城市固体弃物的处置和管理,协调指导灵渠、乐满地等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工作。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容、环境卫生方面的脏、乱、差现象进行整治和临时性经营点(场)的管理工作,查处违章经营行为。
4、负责本县城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、管护和修建的管理工作;负责县城区内各路段路灯及管线的设计建设、改造、维修等管理工作。
5、负责清运垃圾、粪便及处理清扫、保洁街道,修建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等管理工作,宣传市容环境卫生、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,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。
6、负责城市规划区绿化、美化和养护的管理工作。
7、指导全县10个乡镇的市容市貌及环境整治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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